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六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预收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合同有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预收资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供业主查询、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