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总人数在一百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