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在一百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