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款规定的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