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培养等产业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先进制造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先进制造业领域人才供给质量。

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对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引进的主要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专业人才、领军技能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开展研发活动以及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户籍登记、医疗保健、配偶就业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