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