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应急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影响区域、时间和强度等级及防灾减灾建议,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