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民营企业家可以受聘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