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听取有关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