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对民营经济组织活动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事中、事后或者非现场监管,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对同一民营经济组织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或者联合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