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