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按照规定落实面向民营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