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水、电、气等基础要素保障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和服务民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