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茶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体广旅部门应当做好三江茶传统制作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三江茶传统制作技艺进行挖掘、整理、研究,开展三江茶文化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