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建立三江茶品牌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重点发展“三江茶”等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加强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