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和产量。

禁止伪造、变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