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龙脊梯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