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龙脊梯田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龙脊梯田资源。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资源开发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