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的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规划、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严格按照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开展建设,严格实行规划许可。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