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茶树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等。

鼓励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投入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