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科学研究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根据需要在古茶树群落保护区域和濒危古茶树分布点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依据前款规定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的,可以使用自治县有关部门建设的古茶树资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