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一)擅自盗采、砍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掘根、折(砍)枝、剥皮;

(三)擅自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

(四)使用有害于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

(六)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