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资源知识,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鼓励相关单位以及茶叶行业专业协会开展公益性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