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五条未标注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删除第五项和第七项,将第八项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九项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十项中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二)删除《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将第四项修改为:“按职责权限核定用水量指标,核查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删除第八条。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