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未标注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