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未标注

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将《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六)将《吉林市防洪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七)删除《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