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未标注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项中的“第十八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