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十二条未标注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凡新建、改建、扩建自备取水设施需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