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八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