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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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