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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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