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税款、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

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前款所称计征汇率,是指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确定的日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