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