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