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