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