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不按照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