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在不同勘查阶段编写的勘查报告报储量审批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勘查报告批准或验收后3个月内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明储量登记,汇交地质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