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

(三)转让探矿权;

(四)改变勘查施工单位;

(五)变更勘查工作阶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