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