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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
第八条
已修改
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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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