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农田地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田地膜适宜性覆盖评价,执行自治区废旧农田地膜分类分级标准,为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田地膜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田地膜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