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对已核实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