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依法开展下列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专家组,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二)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三)中医药专业职称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的鉴定;
(五)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六)中医药出版物内容的评估;
(七)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及其炮制规范的评审;
(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的评审;
(九)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