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国内先进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鼓励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首台(套)保险补偿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技术装备(包括本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