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出缺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主持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