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