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