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
(二)出租、出借资质、资格,或者将资质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