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

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