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